AI 搜索电视剧出现盗版链接,法院判决平台不存在主观过错
来源:IT之家 3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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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之家 5 月 8 日消息,用 AI 搜索电视剧,结果置顶跳出来的却是电视剧的盗版网盘链接,这种情形下,搜索平台是否构成侵权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据央视新闻今日报道,这场侵权官司源于一家传媒公司的偶然发现:在 AI 搜索平台上输入他们的两部版权剧集名称,搜索结果竟然出现了盗版影视网盘链接,还有“快捷访问”“无需提取码”等文字内容

这家传媒公司认为,AI 搜索平台的运营公司通过人工编辑 AI 算法,将明显违法侵权的链接在搜索结果中置顶呈现,这种行为侵害了传媒公司就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运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对于原告方的主张,被告 AI 搜索平台的运营公司辩称,他们仅是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主动审查义务,也没有人为干预搜索结果。并且,运营公司提供了显著、便捷的投诉渠道,在收到传媒公司通知后的第一时间,就断开了相关搜索结果,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控侵权视频网盘链接的分享,构成对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但这并不意味着 AI 搜索平台的运营公司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公司作为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这一身份并没有因为 AI 技术的加持而发生改变。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搜索平台是基于大语言模型,匹配检索增强生成开发的搜索引擎,在应用时无法避免索引并展示源自公共互联网网页中的内容。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搜索结果中标注的“无需提取码”等信息源自第三方网页内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运营公司对搜索结果进行了人为编辑、推荐等行为,被告公司并不存在主观过错

法院查明,原告传媒公司发现侵权情况后,通过 AI 搜索平台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对方停止侵权、下架搜索结果等,当天,被告运营公司收到函件就删除了相关搜索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运营公司作为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已履行模型及算法的备案义务,同时构建了相对顺畅的投诉渠道,并在获悉侵权信息后,及时对被控侵权视频网盘分享链接进行了有效处理。因此,应当认定被告运营公司履行了作为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主要法律义务,理应享有算法透明前提下的技术中立侵权豁免。

最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传媒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央视新闻表示,这起案件中,涉案 AI 平台之所以能胜诉,核心并不是“AI 免责”,而是平台尽到了自己的法定义务,设置投诉渠道、及时处理侵权通知、不人为干预搜索结果。反过来,如果平台明知是盗版链接,还刻意推荐,又或者拖延处理侵权投诉,那么 AI 平台就要承担相关责任。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给 AI 搜索行业划定了版权红线,也为 AI 技术的迭代发展留足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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