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14讯 4月15日消息(兰茜)近日,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低空经济产业,西藏自治区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西藏自治区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以下简称《政策》)。

《政策》围绕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低空产业结构、培育优质低空运营服务、增强低空飞行运营保障、加强要素保障5方面提出19条支持政策。
以下为原文内容:
一、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一)支持起降设施规划建设。统筹完善低空起降设施规划布局,加强与自治区通用机场规划的衔接,坚持薄弱方向优先、骨干位置优先、空白位置优先原则,以灾害易发多发地区、公共航空运输覆盖薄弱地区为重点,适度考虑旅游资源集中地区航空服务需要,重点部位应建当建、急用快建。支持在医疗机构、公路服务区、枢纽场站、重点林(牧)区及自然灾害高风险区、旅游景区等建设直升机临时起降点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降设施。支持在商业区、公园、露营点等建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物流配送起降设施。
(二)支持通用机场基础设施建设。将通用机场项目选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同时做好已选址的通用机场的净空保护。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通用机场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两重”超长期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鼓励社会资本采用多种方式参与通用机场投资和运营。
(三)积极拓展运输机场通航功能。鼓励在运输机场建设通用航空服务设施,划设通用航空功能区。鼓励运输机场利用非繁忙时刻拓展公务机保障、短途运输、应急救援等通用航空业务。
(四)支持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推进自治区级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建设,鼓励对地(市)级低空智能网联系统与自治区低空智能网联系统互联互通建设给予支持。支持同步开展低空通信、导航、监视设施建设。支持低空飞行气象监测网构建和低空气象数据采集、分析、应用,提升低空飞行安全的气象保障能力。加快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项目建设。
二、优化低空产业结构
(五)支持低空经济集群发展。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飞行器制造、应用示范、运营服务等方面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市、区)或开发区建设国家级、自治区级低空经济发展示范区。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区的,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补助,专项用于低空场景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出。
(六)积极培育及招引市场运营主体。鼓励自治区通航平台企业与国内通航运营企业深化合作。支持各类社会资本与国内知名企业合作在我区设立低空经济企业。对优质项目、重大增资扩产项目依法依规予以空间保障、场地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等方面综合支持。
(七)支持低空经济科技创新。推动创新链和产业链融合发展,鼓励区内外优势单位围绕高高原低空经济关键技术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应用。鼓励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政策支持。支持申报建设无人驾驶航空器试验基地和高原机型研发测试基地,社会资本投资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相应试验资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试验基地、高原机型研发测试基地在有效运行一年后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和200万元。
三、培育优质低空运营服务
(八)鼓励通用机场管理运营。对年度通用航空飞行(含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降)达到300架次(起、降共计1架次,下同)的A类通用机场,对管理运营单位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的补助,每个机场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支持国家投资的通用机场免费提供给通航及低空经济运营企业使用3年,在运输机场运行通航及低空经济相关业务的,减半收取相关使用费用(不含私人包机飞行)。
(九)建设全区低空飞行航路。积极推进低空飞行航路验证及新增工作,合理划设适飞空域,保障低空飞行器有序安全飞行。
(十)开通通航短途运输服务。对现行支持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发展政策进一步细化,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开通区内短途运输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区内支线机场、通用机场的点对点执行的航线),每周出港航班不少于1班(包机除外),全年给予每航班如下补贴,50座以上按不超过6万元/飞行小时补贴;25-50座按不超过5万元/飞行小时补贴;10-25座按不超过4万元/飞行小时补贴;5-10座按不超过3万元/飞行小时补贴;5座以下按不超过1万元/飞行小时补贴。其中航班执行率低于95%,按照补贴标准80%补贴;航班执行率达到95%以上,按照补贴标准全额补贴。
(十一)鼓励开展低空运输新航线。对在区内开通低空运输新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区内)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认定飞行数据,下同)新开辟的航线,年飞行超过2000架次的航线,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且每年超出2000架次部分每增加2000架次,每条航线给予15万元奖励。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新开辟的航线,年飞行超过300架次的航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且每年超出300架次部分每增加300架次,每条航线给予2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对开展物流快递运输的市场化服务的低空经济运营企业,按货物每吨5000元/小时进行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合计不超过300万元。
(十二)鼓励拓展“低空+”应用场景。支持各地各相关部门将通用航空公共服务(含无人驾驶航空器,下同)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购买通用航空服务的方式,在巡查处置、警务飞行、医疗救助、林草防火、城市消防、应急救灾、国土测绘、国界巡检、交通指挥、农药喷洒、气象探测、人影作业、文物保护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
(十三)鼓励拓展低空消费市场。支持文旅产业与低空经济有机结合,大力发展空中摄影、空中观光、飞行体验等低空旅游项目,推动旅游景区开通低空旅游线路和观光圈建设。鼓励旅行社对接低空企业开展低空旅游业务,与各景区、通用机场合作开发低空旅游产品。支持建设航空运动体验基地和航空飞行营地,举办航空体育和无人飞行器等活动。对开展低空旅游、飞行体验、航空运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统筹现有资金渠道通过发放消费券方式予以补贴。
四、增强低空飞行运营保障
(十四)丰富政策工具箱。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区内低空经济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执行西藏金融机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通用航空类企业,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免征企业所得地方分享部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
(十五)强化区域交流合作。鼓励将内地先进管理经验、高质量低空经济项目、高层次人才、技术和资金等要素与自治区产业基础和区位优势紧密结合,推动产业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对口援藏机制和近邻协作作用,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川渝地区和青海、新疆等省市交流合作。
(十六)健全产业服务标准体系。鼓励在自治区实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牵头制定并发布的低空制造、低空应用、低空保障等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认定,分别对应给予100、50、30、20万元奖励,每个申报主体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五、加强要素保障
(十七)加强资金保障。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用于支持通用机场建设和运营、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和运营、完善通用航空设施设备、政府购买通航及低空飞行服务、低空飞行航路验证和建设、开通短途运输航线、低空物流运输保障、扩展通航及低空经济应用场景、促进低空旅游消费、培养低空经济人才等方面。此外,对于低空经济集群发展、低空经济企业培育、低空经济科技创新等方面,鼓励各相关部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市、区)结合实际,同步安排资金合力支持。
(十八)强化行业管理。严格执行低空经济相关领域现有各项规范标准,鼓励相关行业部门结合发展需求,积极探索制定低空制造、低空应用、低空保障等领域的地方标准,推动低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加强跨部门、跨领域的低空飞行联合监管,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技术提升低空空域导航、通信、监视等管理水平,形成全过程、可追溯的安全监管体系,加大“黑飞”等违法犯罪行为联合查处打击力度,确保空防安全、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

